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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基层党组织兼职纪检员工作办法
 

 

音党发2016﹝3

为强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监督责任,依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教党【2004】49号)、《教育部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办法》(教党【2014】3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在各党总支及直属党支部设立一名兼职纪检员,由各总支及直属党支部宣传委员担任。

二、教学部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双负责人制”,由各教学部门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共同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总支兼职纪检员由总支书记分管,在本部门党总支和学校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

1.协助本部门负责人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本部门负责人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2.在本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廉洁教育,增强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守法意识和师生员工廉洁自律意识。

3.协助本部门负责人落实党和国家的廉政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监督部门重点领域工作,如考试招生、评奖评优、人员聘任、财务管理等,防止廉政风险的发生。

4.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和学校“八项规定”精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5.监督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中央音乐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部门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会议纪要。

6.受理本部门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并进行书面记录,配合学校纪委对有关信访举报进行调查。

7.对本部门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发现本部门党员、干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并协助查处涉及本部门的违纪问题或案件。

三、兼职纪检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法律、党纪、校规,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四、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为兼职纪检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学校党委和纪委保护兼职纪检员不受打击、报复。兼职纪检员参与查办信访案件工作所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支出项目由学校纪委负责解决。

五、兼职纪检员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学校纪委依据有关党内法规追究责任。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音乐学院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

作者:   来源:    最后更新日期:2016-04-05 10:16:38    发布日期:2016-04-05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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