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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信访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办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电话。
2.对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办理。3.负责向相关单位交办有关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的落实;负责协调解决跨部门有争议的信访问题;参与协调处理与信访有关突发事件。
4.协助教育部、市委教育工委做好新时期重点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将重点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5.组织开展信访理论调研、研讨工作。
6.负责承办教育部和市委、市教委及有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二、来信来访人
1.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本院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和其他组织或个人)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活动。
2.信访人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申诉、控告、检举信应当写明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基本事实。
3.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信访接待部门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5.多人反映相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6.信访人应当遵守学院机关办公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三、来信、来访的处理规则
1.对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查清事实,认真处理。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负责及时转交或者告知信访人到有关机关请求处理。
2.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依照有关程序和时限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信访人。
3.对上级机关交办并且要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事项,有期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办结上报。没有期限要求的,应当自收到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查结上报。个别不能按期查结的,及时予以说明。
4.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社会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6.对应该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甚至推诿、扯皮、导致上访升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四、信访工作的排查和预报
对敏感期、季节性的信访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信访问题,要坚持经常进行信访超前排查工作。对发现越级群体上访的动向,及时准确向上一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明确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深入工作,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群体越级上访和突发事
件的发生。
五、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守则
1.信访工作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认真耐心地听取来访人员的意见,做好记录,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认真的解答。
2.信访工作人员应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或因现实条件所限无法解答的问题,要耐心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
3.处理来信,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4.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馈赠和宴请,亦不得要求来信来访人员为自己办私事。
5.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信访秘密。
6.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7.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05年6月
作者:   来源:    最后更新日期:2016-04-14 09:42:08    发布日期:2016-04-14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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