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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暂行规定

 

 

院发〔2012〕17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学院利益,积极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3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是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全部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中符合公开招标的项目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条 凡学院的新建工程、修缮改造工程、乐器设备物资等货物、服务采购等招标活动、政府采购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工作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职责明确、依法办事、严格程序、科学规范、强化监督。

第二章  招标工作的范围
第六条 我院所有采购项目分为三个层次:公开招标部分,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学院组织采购部分;自行采购部分。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采购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技术能力现状,可以采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自行办理采购事项。
 参照国家计委2000年5月1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0〕6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下列项目的采购(含报废处置)应该由学院的招标与采购专门机构(两个招标科)依据各自负责的工作范围委托建设部、财政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米)以上的, 工程总价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乐器、材料、仪器、设备、图书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物业公司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以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及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五)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入市场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七条  下列项目由学院“基建招标科”和“设备招标科”(见第三章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机构)组织采购和招标:
    (一)基建项目及配套工程、房屋修缮及基础设施改造、校园治理、改扩建等施工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
    (二)物资、仪器、设备采购在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万元人民币(含8万)以上50万元人民币(不含50万)以下;
(四)一次性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设备,账面价值总额在(5万元以上);
(五)购买图书一次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以上的;
(六)物业 保安等日常服务性单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七)符合招标标准但因为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
(八)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应当由本院组织招标和采购的项目;
(九)以上标准以下的采取比照政府采购原则和程序,同时保证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自行采购方式,坚持符合公平公正、切合实际、质量优良的原则进行采购。

第 三 章   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院招标、政府采购工作原则和管理办法;
(二)确定本院各招标科的组成人员;
(三)审定学院重大招标项目和其他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除外,该类项目由本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及招标工作实施细则;
(四)受理市招投标办在项目招标中提交学院处理的有关问题;
(五)检查、监督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九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主管财务、基建副院长
组员:见附件一
第十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基建招标科,挂靠在基建专项办公室,规范学院各部门(含附中、其他二级学院)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基建类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设备招标科,挂靠国资处 ,规范学院所有乐器、办公及交通等设备、图书、各种服务类项目(涉及工程项目的服务除外)招标管理工作,同时承担这些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标事项的监督工作。
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
成员:见附件二
常设机构:招投标监督办公室
办公室办公地点:纪监审办公室
招投标监督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和检查招标实施程序;
2.负责制定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
3.跟踪招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组织清标工作;
4.接受并经上报审批后处理本单位级别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基建招标科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制定基建项目及处置项目公开招标和其他政府采购文件(包含竞争性谈判文件),办理招标、采购申请报批事项,审查入围投标单位资格,确定投标单位名单。组织启动“清标”程序,起草合同并受托最终签订合同。
(二) 负责对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勘察、施工(新建工程包括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安防工程、网络弱电工程、天然气工程、变配电工程;老旧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等)、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及主要工程材料、设备等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开标、评标和决标等项工作。组织启动“清标”程序,起草合同并受托最终签订合同。
(三)评标小组的组成原则:学院各相关专家及外聘专家,同时有项目采购部门技术人员等组成。
(四) 基建招标科在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工程项目的所有招标过程和结果,应由负责人向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报告,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学院设备招标科职责:
(一)负责起草、制定拟采购设备、物资、图书及报废处置等项目公开招标、其他政府采购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办理招标、采购申请报批事项,审查入围投标单位资格,确定投标单位名单。
(二)负责组织学院乐器设备、办公设备、器材、图书、教材等采购、处置项目的开标、评标、决标等招标工作。
(三) 评标小组的组成原则:学院各相关专家及外聘专家,同时有项目采购部门技术人员等组成。
(四) 设备招标科在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货物及服务项目所有招标过程和结果,应由负责人向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报告,并进行公示。

第 四 章   招标工作的准备
第十五条  学院基建招标科和设备招标科要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不同内容,认真编制招标文件。
(一)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文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地点、设计任务书、招标办法、招标起止日期、招标须知等。
(二)工程施工的招标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工程预算(标底),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质量与工期要求,施工安全措施,材料供应方式、投标须知、招标办法、报价格式、投标起止日期、开标日期、评标办法等。
(三)乐器设备、办公设备、图书、大宗物资设备及主要材料的采购招标,在招标文件中除包括招标办法、招标起止日期、招标须知外,还需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物资设备的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并要各投标单位按统一格式报价。
(四)施工项目(含主体结构水、暖、电、气的综合维修项目)的设计和招标文件(含标底)的确定,一般应由基建招标科报经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标准选择采购方式。技术含量较低的维修项目或改造工程,可由本院相关部门设计和制作标书(标底)。
(五)通用技术或对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采取无标底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经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基建招标科和设备招标科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项目,发布招标文件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学院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至少应当提前一周(不含法定节假日)发布招标信息。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基建招标科、设备招标科(以下统称“招标科”)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应当采取布告、网上发布、广告、邀标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七条  招标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招标科有权拒绝接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信息发布后,由招标科视投标情况进行筛选,确定入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入围单位不得少于7家,不足7家的,须经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不足3家的,不得进行下一步招标工作。
基建项目的入围单位,先由招标科确定,经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学院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文件的备案、发放。
第十九条  根据招标内容和需要,招标科应当联合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投标单位进行调查和考察,应着重对投标的施工单位、生产厂家或使用单位进行走访,以了解投标方的资质、信誉、业绩、能力、服务及承诺。乐器、设备的招标,则应重点对其厂家、品牌、性能、指标、质量、价格以及产品性质(进口、合资、国产)进行考察。

第 五 章   招标、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的工作程序由招投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行政监察机构派人现场监督,我院派出院方代表和纪监审办公室人员现场监督开标及评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标科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一)开标会由招标科科长组织或委托专人组织。开标时要邀请招投标监督小组成员现场监督,并核查各环节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然后再检查标书是否有废标情况发生,整理投标资料等。
(二)评标时,要求各评标专家要结合招标文件,认真审查各投标单位的标书,并分析各家对招标的响应程度,实事求是给出恰当的评价和打分。
(三)下列情况为废标:
1. 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密封的;
3.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4.投标单位未按招标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单位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标书,有重大漏、缺项以及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无效的条款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评标(含竞争性谈判)
(一)评标小组首先选出评标组长,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综合评价,给出评分,对原则上无效标给予明确。
(二)评标方法可采取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三)最低投标报价法一般适用于通用技术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四)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原则、方法、条件一经确定,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更改。评标过程中对文件不清楚的内容,投标单位可予以说明,但投标价格、重要的技术参数和指标等不能更改。竞争性谈判项目允许二次报价。
(五)邀请专家参加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项目和专业性很强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时,应当提供书面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决标
(一)中标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评标小组根据招标的内容,决标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社会信誉、以往业绩、投标报价、质量承诺、保证措施、工期、保修年限以及产品性能、相关技术指标差异、售后服务、使用特点及要求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在充分讨论、反复比较后,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决标。
(三)决标方式(由招标科根据具体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如招标科暂定一个以上单位中标,并要求进行商务谈判时,则必须召开招投标工作小组二次会议对谈判结果予以确认;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评标小组成员投票签字表态的形式对最后中标单位予以确认。
(五)招投标工作小组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第 六 章   招标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项招标、政府采购工作都要自觉接受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和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招标、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后,由招标科负责填写《中央音乐学院招标结果备案书》,经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表决签字后,分别抄送财务、纪委、纪监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科必须妥善保存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会议记录资料及表决结果,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加招标、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注意保密。违反本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按相关党纪、政纪条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学院招标、政府采购工作中认真负责并做出明显成绩者,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音乐学院
                                   2012年12月14日


 

作者:   来源:    最后更新日期:2016-04-15 10:47:42    发布日期:2016-04-15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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