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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音党发[2007]2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学院的发展目标,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学院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学院发展创建良好的环境,提供坚实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院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对院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全院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负总责。院长对院行政领导班子、副院长和分管的正职行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院长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各系、处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和业务范围及下属部门的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纪检审办公室在院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的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行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院党委、院行政领导班子在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确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工作重点和阶段性任务并分解下达责任目标,组织实施,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意识,保证政令畅通。

(三)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院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研究制定并加强管理,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 领导和组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学院中容易发生不正之风的部位加强防范整治,支持学院执法执纪部门履行职责。

(六)履行监督职责,每年年底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和考核,在适当范围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院党委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和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和计划,加强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

(二)调查并分析研究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情况,每年召开专题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班子会议,布置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用好办学自主权。严格履行议事规则的决策程序,对事关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提交党委或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及时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行为。

(四)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经常了解办案工作情况;对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亲自阅批、督办,帮助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解决办案中的困难。

(五)自觉履行有关监督制度,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领导和参与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六)组织开好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分工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七)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做出表率;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书记和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分管部门、单位得到落实。

(三)对涉及分管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书记、院长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十二条 纪检审办公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院党委、纪委、行政、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提请院党委、纪委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三)协助院党委、纪委、行政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为院领导提供咨询意见。

(四)及时向院党委、纪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会同院党委组织部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谈话制度的具体落实和资料汇总、上报、保管工作。

    (五)受理对本院党组织和党员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举和控告;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各系、处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院党委、纪委和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以及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三重一大”和院务公开制度,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在诸如学科建设、重点课题研究、职称评聘、岗位聘任、奖酬金发放、权限内干部评聘任免、人员调入调出、招生、就业分配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要定期向教职工报告本单位财务的收支、招待费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做好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发现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要及时制止,对违纪线索要及时向纪委或监察处报告,并在纪委或纪检审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调查或做好配合工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党纪政纪条规做出处理。

(七)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院机关各部、处、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院党委、行政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做好落实工作。

(二)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进行党纪、政纪、廉政法规的学习教育,使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做到廉洁、勤政。

(三)建立“三重一大”制度,公开办事规则、办事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四)紧密结合业务管理工作,在干部任用、人员调配、提薪晋级、职称评定、岗位聘任、招生就业、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物资设备购置、出国(境)、对外交流等项工作及其各个环节,制定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五)定期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六)支持纪检监察工作,主动组织或协助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系、处的领导班子正职在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现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三重一大”和系务公开制度的决策程序,将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向群众公开有关信息;贯彻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和重大事故(事件)报告制度,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对涉及职责范围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组织查办,并及时向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针对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要经常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属和亲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院各系、处的领导班子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单位得到落实。

(二)组织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的检查、考核,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报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做好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件的核实工作,督办、查办涉及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案件,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及时发现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制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四)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章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按照《中共中央音乐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的暂行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 对学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和院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按照《北京高等学院院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行)》的规定执行。

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学院各系、处中层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科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民主评议、谈话、舆论监督等结合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考核结果记入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建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备案制度:

(一)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二)各部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述廉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三)当责任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应将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学院党委报告。

(四)党政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各自担负的负责受理和监督检查的专项任务每年向党委书面报告一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应追究其责任。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要进行责任追究。 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责任制由中共中央音乐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作者:   来源:    最后更新日期:2016-04-26 09:56:20    发布日期:2016-04-26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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