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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音乐学院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音党发【2016】16号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深化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和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2.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 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重处分或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坚持有腐必反,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3.目标要求。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要求有机融合在践行“四种形态”的具体实践中,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加强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1.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要定期与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班子其他成员每学期至少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与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对涉及选人用人、招生考试、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纪委书记要定期与部门领导班子进行廉政谈话。谈心交心要对照党章党纪党规、廉洁自律准则、纪律规矩,并形成记录。
2.预防提醒谈话。中层干部换届履新时,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开展集体廉政谈话。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分管部门干部任职前、听取分管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中,做好提醒谈话。各部门负责人要定期与部门内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开展预防提醒谈话。除此,对于学校班子成员以及部门中层干部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要及时进行询问提醒。
3. 适时开展通报批评、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或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点名批评、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党组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4.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关注某种问题,可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材料要由党委书记签字背书。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谈话。学校党委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干部档案中。
  三、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1.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部门中层干部,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参加。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要写出情况说明或做出检查,相关材料存入干部档案。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给予轻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经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要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党委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四、提高审查时效,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1.给予重处分。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2.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五、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1.突出惩处重点。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2.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六、明确职责定位,强化组织领导
1.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
2.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学校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3.建立长效机制。学校党委要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纪委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4.强化追责问责。学校党委、纪委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部门,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5.深化警示教育,注重教育感化
加大警示教育的力度,深刻剖析各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努力提高警示教育有效性,进一步发挥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作用,切实体现惩处的威慑,强化纪律的威严。
学校党委、纪委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五项原则,做好挽救和四种形态的转化工作,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幡然悔悟、主动改正。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要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重建忠诚,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对于受处分人员,要及时开展谈心回访工作,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信心动力,尽快改正错误,传递组织对受纪律处分人员的严管厚爱。

 

                     中共中央音乐学院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作者:   来源:    最后更新日期:2016-12-30 09:00:14    发布日期:2016-12-30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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