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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监督管理办法
 

 

音院纪委[2017]1号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保证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和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阳光工程”落实,结合教育部《关于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4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招生办公室)应负责统一研究制订考试招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核流程、考核办法、评分细则、录取规则等,统一组织考试及选聘教师(或专家)参加相关考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及有关录取结果。

第二条 认真执行教育部高考招生“六不准”、“十严禁”及招生信息“十公开”等纪律要求,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学校的良好形象。学校招生的各系、院、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各项招生管理规定。各级招生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承担起招生考试工作的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条 招生期间,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加强对招生工作纪律以及招生制度和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年度国家和学校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监督到位,最大限度地保证招生考试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1.监督检查本校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2.配合招生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各环节工作,保证招生任务顺利完成。

    3.对参与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4.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要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5.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招生人员及监察人员,必须主动回避。

 

第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1]23号)精神:严禁各教学系、院、附中举办任何形式考试辅导班,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与本校专业考试相关的考前辅导活动。

第六条 严格落实招生考试工作主体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招生监察工作,参照上述招生监督办法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010-66425663 传真:010-66425663

举报箱设立地点:中央音乐学院行政办公楼三层南侧楼梯口处

                                                

                       

 

                            中央音乐学院纪委

 

                               2017年1月

作者:   来源:    最后更新日期:2017-02-24 10:57:31    发布日期:2017-02-24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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