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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洁教育学习材料(第十八期)

党风廉洁教育学习材料

 

(第期)

纪检监察办公室编                    2023531

 

主要内容

 

一、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 调加快建设教育强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师德师风警示教育案例

三、精准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有关问题探析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快建设教育强国 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支撑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建设教育强国进行第五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建设教育强国,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先导,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支撑,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主动超前布局、有力应对变局、奋力开拓新局,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以教育之力厚植人民幸福之本,以教育之强夯实国家富强之基,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支撑。

清华大学党委书记、中国科学院院士邱勇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了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听取讲解和讨论后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教育作为国之大计、党之大计,作出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重大决策,推动新时代教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格局性变化。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教育现代化发展总体水平跨入世界中上国家行列。据测算,我国目前的教育强国指数居全球第23位,比2012年上升26位,是进步最快的国家。这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是完全正确的。

习近平强调,我们要建设的教育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必须以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保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根本目标,以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重要使命,以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治理现代化为基本路径,以支撑引领中国式现代化为核心功能,最终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习近平指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也是建设教育强国的核心课题。我们建设教育强国的目的,就是培养一代又一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一代又一代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才,确保党的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后继有人。要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着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永远听党话、跟党走,矢志奉献国家和人民。坚持改革创新,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提高思政课的针对性和吸引力。提高网络育人能力,扎实做好互联网时代的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各级各类教育的生命线,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教育强国,基点在基础教育。基础教育搞得越扎实,教育强国步伐就越稳、后劲就越足。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基础教育既要夯实学生的知识基础,也要激发学生崇尚科学、探索未知的兴趣,培养其探索性、创新性思维品质。要在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加快扭转教育功利化倾向,形成健康的教育环境和生态。建设教育强国,龙头是高等教育。要把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作为重中之重,大力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推进科研创新,不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要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促进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不断提高国民受教育程度,全面提升人力资源开发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习近平指出,要把服务高质量发展作为建设教育强国的重要任务。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具有内在一致性和相互支撑性,要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一体统筹推进,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倍增效应。进一步加强科学教育、工程教育,加强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为解决我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供人才支撑。系统分析我国各方面人才发展趋势及缺口状况,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态势,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动态调整优化高等教育学科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源源不断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大国工匠、能工巧匠。

习近平强调,从教育大国到教育强国是一个系统性跃升和质变,必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制约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思想观念束缚和体制机制弊端,全面提高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把促进教育公平融入到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各方面各环节,缩小教育的城乡、区域、校际、群体差距,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更好满足群众对“上好学”的需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世界水平的教育评价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用心打造培根铸魂、启智增慧的精品教材。教育数字化是我国开辟教育发展新赛道和塑造教育发展新优势的重要突破口。进一步推进数字教育,为个性化学习、终身学习、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和教育现代化提供有效支撑。

习近平指出,要完善教育对外开放战略策略,统筹做好“引进来”和“走出去”两篇大文章,有效利用世界一流教育资源和创新要素,使我国成为具有强大影响力的世界重要教育中心。要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大力推进“留学中国”品牌建设,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经验、发出中国声音,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习近平强调,强教必先强师。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健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大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使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之一,支持和吸引优秀人才热心从教、精心从教、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坚定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涵养扎实学识、勤修仁爱之心,树立“躬耕教坛、强国有我”的志向和抱负,坚守三尺讲台,潜心教书育人。

习近平最后强调,建设教育强国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要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在组织领导、发展规划、资源保障、经费投入上加大力度。学校、家庭、社会要紧密合作、同向发力,积极投身教育强国实践,共同办好教育强国事业。全党全国人民要坚定信心、久久为功,为早日实现教育强国目标而共同努力。(来源:新华社)

 

 

 

师德师风警示教育案例

 

违反“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典型案例

 

重庆师范大学教师唐某发表错误言论问题。2019年2月,唐某在课程教学中发表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唐某撤销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降低岗位等级的处理。学校对其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20218月教育部公开曝光第七批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某高校教师梁某某长期在网络上发布和转发错误言论问题。2019年至2020年期间,梁某某通过微博、推特等网络平台多次发布和转发错误言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第一、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梁某某开除党籍和行政记过处分,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并停止教学工作。(20215月教育部发布《师德警示教育(一)》)

三峡大学教师郎某某使用低俗不雅方式授课问题。2020年9月,郎某某使用低俗不雅的图文在校讲授日语课程,影响恶劣。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三项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郎某某停课、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处理,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扣罚绩效工资;对该教师所在的二级学院进行通报批评。202012月教育部公布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问题

 

 

违反“坚持言行雅正”典型案例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张某某性骚扰学生问题。自2019年9月起,张某某通过发送暧昧言语、不雅图片和视频,以及肢体接触等方式对女学生进行性骚扰。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张某某记过处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调离教师岗位。对所在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进行问责通报。(2023年4月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十二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南开大学教师李某某违规使用经费、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2008年至2013年期间,李某某违规支出9项差旅费,学校对李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退还报销经费。2020年至2021年期间,李某某存在与学生不正当关系。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作出解聘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对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022年8月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十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太原师范学院教育学院教师王某、武某不正当关系问题。未婚教师武某长期与已婚同事王某存在不正当交往。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武某行政记过处分,停止两人教学岗位工作,并取消两年内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2021年4月教育部公开曝光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违反“遵守学术规范”典型案例

 

长安大学教师许某学术不端问题。2022年8月,经认定,许某在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存在研究内容剽窃、过程中擅自标注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行为。许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许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撤销其教授任职资格,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其三年内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资格。对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作出检讨。(2023年4月教育部公开曝光第十二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师芈某学术不端问题。2021年1月,芈某出版的专著抄袭国外作者作品。芈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调离教学岗位,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及三年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向学校作出书面检讨,并在学院内部开展批评教育。(2021年8月教育部公开曝光第七批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违反“关心爱护学生”典型案例

 

南京邮电大学教师张某某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问题。2019年,张某某多次要求研究生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从事运送货物、分装溶剂、担任客服、处理财务等工作,且在日常指导学生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简单粗暴,有辱骂侮辱学生的言行。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张某某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2021年4月教育部公开曝光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违反“坚守廉洁自律”典型案例

 

湖南文理学院教师刘某某私自收取并侵占学生费用问题。刘某某利用担任文史与法学学院学工办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的便利,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私自收取并侵占该校学生学杂费和班费共计77万余元。学校将刘某某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第九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免职等处分,根据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的处理结论,依法依规给予进一步处理。(2019年7月教育部公开曝光6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精准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有关问题探析

 

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指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等非处分类的处理措施。第一种形态作为“四种形态”中占比最大、运用最多的形态,如何精准规范运用,关系到“四种形态”运用效果。

一、明晰运用主体,把握职责要求

责任清则职责明。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均可对行为人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因此需要明确边界和具体职责、贯通衔接方式。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负有不同的责任。

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与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一致,主体责任在各级党委(党组)。其中,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依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据此,同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及时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不能片面认为线索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而视而不见。此外,由于第一种形态均系非处分措施,同级党委(党组)对属于上一级党组织管理、但党组织关系在本级的党员干部,鉴于党组织对其党员有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可给予诫勉以外的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如市委发现某副市长存在苗头性问题,需要给予提醒的,市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班长”,可以对该副市长给予提醒谈话等处理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根据上级纪委或同级党委(党组)要求,核查相关问题线索。对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行为人的,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区分日常监督、初步核实及审查调查等不同阶段,履行审批程序。比如,对经谈话函询后给予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报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对立案后免予处分、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的,仍按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报批。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根据同级党委(党组)要求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可以给予行为人第一种形态处理。

二、着眼处理效果,明确适用情形

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明确纪律审查后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12项措施,主要有: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实践中,常见适用情形如下。

1. 提醒谈话。依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主要适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或者核查难度较大,但有基础证据证明存在轻微违规行为,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如多人反映行为人与管理服务对象不当交往,虽然行为人予以否认,核实后难以认定,但需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角度予以提醒。

2. 批评教育。主要适用具有一定的违规行为,但情节相对较轻,未达到违纪违法程度,不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如因疏忽导致的一般性工作偏差。

3. 责令作出检查。主要适用违规性质明显,或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经综合考量又不宜给予处分的行为。如违规收受小额礼品等行为。具体分为书面检查和公开检讨。

4. 通报。主要适用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或警示意义较强的,需要消除影响、公开事实、开展警示教育的行为。如对舆情关注、典型性较强的事故、事件,需要公布事实、问责追责等情况。具体分为内部通报和公开通报。

5. 诫勉。依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主要适用轻微违纪行为,接近应给予处分程度;或本应给予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可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行为。如收受他人礼品情节较重的,本应给予处分,因具有积极配合审查等减轻因素可给予诫勉。

6. 其他措施。根据行为的性质、具体表现、影响等因素,可同时给予责成退出违规违纪所得、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等措施,分别适用于有违规违纪所得、需要整改、通过民主生活会强化处理效果等情形。

在上述措施中,根据影响、后果、公开程度等因素,惩戒教育轻重程度递增,即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诫勉。上述处理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比如,给予诫勉的,可同时适用责令作出检查、通报。考虑到轻重匹配和效果,诫勉后不必同时给予明显较轻的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措施。

实践中,需要注意对于免予或不予处分后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措施运用。对本应给予处分,但因具有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免予处分,或具有特定情形不予处分,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不明真相参加迷信活动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在适用具体措施时,考虑到本应给予处分,一般适用诫勉等较重的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

三、区分不同情形,把握证明标准

有观点认为,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行为,证据标准低,甚至不需要证据。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虽然相对于被处理人影响较轻,但毕竟属于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仍需基本的事实依据。要根据线索来源、核查情况、行为性质、拟给予处理种类等因素,具体把握证明标准。一方面,要守住质量底线,对捕风捉影、言之无物、无法甄别真伪的问题线索,可暂存待查,不宜对行为人按第一种形态处理,一般也不宜仅凭行为人自述或者信访举报材料即予认定。其中,对提醒谈话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如有一定的材料能够印证可能存在违规行为,或者不同来源的线索均指向同一问题,反映的问题存在一定可能性,因现有条件难以查实,即便行为人否认,也可给予提醒谈话。对于通报、责令作出检查、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可结合个案把握,一般需确定存在违规等基础行为。另一方面,对影响较大的处理措施,如拟适用诫勉的问题线索或立案后免予处分的案件,鉴于诫勉影响期为六个月,与政务警告相同,一般应按违纪案件“明确合理可信”或违法案件“清晰且令人信服”等证据标准把握。(作者:许展 王瑞瑞  来源:中纪委网站)

 

 

作者:   来源:    最后更新日期:    发布日期:2023-05-31 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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