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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洁教育学习材料(第二十二期)

党风廉洁教育学习材料

(招生考试专题)


(第二十二期)

纪检监察办公室编    20231128

主要内容

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

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附件一:高校招生“十项禁令”

附件二:高校招生“30个不得”禁令

附件三: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2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和《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2号)等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各项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1.落实高校主体责任。有关高校是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高校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健全校内党政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制度,落实相关工作机制。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工作举措,指导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责任,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严格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

2.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大对属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统筹和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考试安全保障机制,从严从实做好考试招生组织管理工作。

二、优化招考办法,推动改革平稳落地

3.平稳做好艺术类考试招生。各地要认真落实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改革部署,进一步加强省级统考能力建设,考试科类基本实现全覆盖。要对照有关工作规范,完善省级统考科目和内容,优化考试组织和流程,推进省级统考提质增效。要科学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办法,确保改革平稳落地。少数专业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的艺术院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省级统考基础上组织个别专业校考。有关高校要结合人才培养定位,科学制定校考专业考试招生办法,加强与省级统考衔接,合理确定校考形式及内容。2024年起,高校高水平艺术团不再从高校招生环节选拔,由有关高校从在校生中遴选培养。

4.平稳做好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有关高校要紧紧围绕高水平运动队工作定位,根据学校运动队建设规划,优化招生项目范围。要严格招生程序,完善评价办法和招生录取机制,合理确定文化成绩要求。2024年起,高水平运动队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全部使用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专业测试全部纳入全国统考,由体育总局牵头组织实施,高校不再组织相关校考。

三、严格招生政策,加强过程监督管理

5.严格考生资格审核。有关高校要认真落实特殊类型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明晰相关类型人才选拔培养定位,科学确定本校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会同各地严格审核考生的身份、学籍、省级统考、校考、高考报名等信息,并及时公布审核结果。不得降低报考条件,不得放宽资格审核标准。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积极支持高校做好资格审核工作。

6.强化考评人员管理。各地和有关高校要严格考评人员遴选标准,加强考评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安全保密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考试专家评委库建设,扩大考评人员遴选范围,原则上省外校外人员比例应达到一半以上。认真落实考评人员回避制度和“黑名单”制度。高校领导干部子女或其他亲属报考本校特殊类型招生的,须向学校报备并全程回避。开展艺术类专业招生的相关高校及其内设院系、部门的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或其他组织以任何方式开展前述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7.加强招考规范管理。各地和有关高校要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和考务管理规范,细化完善命题、制卷、试卷流转、回收、保管等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深入开展诚信考试教育,引导考生遵守考试纪律。严把考试入口关,制定要求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或在考点入口集中保管手机的办法,积极配备智能安检门,严格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严防考生替考和携带手机等作弊工具入场。严把考试组织关,严格落实考生、评委、考场随机编排的“三随机”工作机制,严防考试舞弊。严把考试评分关,严格考试评分标准,确保评分质量。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布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标准,稳步提高选拔质量。

四、优化宣传服务,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8.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和有关高校要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加强政策权威解读,主动做好信息发布、考生提醒、咨询服务等工作,及时消除考生疑虑。密切关注相关工作舆情动态,及时回应考生关切,严防借机恶意诋毁、不实信息炒作。

9.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和有关高校要建立健全多级监督制约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同发力。认真执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按工作要求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未按要求公示的有关特殊类型考生一律不得录取。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复核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专业复测,对审查或复测发现问题的,组织专门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各地和有关高校要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对在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有关部门部署,加强本地区艺术体育等培训机构规范治理,严禁机构进行虚假宣传、炒作考试录取结果,严厉打击培训机构组织考试作弊、干扰考试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高校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教育部授权各地各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综合评价、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等考试招生工作参照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当年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高校。

   (来源:教育部官网)












附件一:


高校招生“十项禁令”


1. 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2. 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3. 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4. 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5. 严禁高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6. 严禁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7. 严禁高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8. 严禁高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9. 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10. 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来源:《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7号)


附件二:


高校招生“30个不得”禁令


1.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

2.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

3.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

4.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5.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

6.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

7.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

8.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

9.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

10.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

11.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12.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13.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14.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15.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16.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17.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18.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19.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20.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21.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22.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

23.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24.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25.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

26.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

27.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28.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29.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30.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来源:《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




附件三:

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

1.坚决落实主体责任。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慎而又慎、细而又细、实而又实做好各方面工作,该管的必须管好,杜绝草率大意、粗糙行事。考试招生中的责任事故,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2.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高校考试招生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依法依规对决策的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是没有决策依据或决策依据不充分或超出本单位决策权限的,必须请示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不合规的,不得提交决策。

3.充分开展论证评估。坚持问题导向,广泛听取和吸纳相关意见,凝聚各方共识。重大问题,要建立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论证评估制度,认真开展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和数据模拟测算,全面评估决策风险,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和应对口径;未经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4.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制度,把严格决策程序与遵守党的纪律规矩结合起来。参会成员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会议过程须做好详细记录,并按规定存档保存。重大问题决策要及时向省级党委、人民政府汇报,必要时,要向教育部报告。

5.严密考试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考务管理等工作规定,进一步细化考前试卷保密的各项工作流程和关键节点、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评卷等关键环节的安全保密,程序严密。所有环节必须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多人相互监督和责任共担机制,做到有据可查和责任可究。

6.严肃执行招生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等工作禁令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建立健全过程透明、程序公正、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录取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7.严格信息发布审核。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信息须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高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坚决杜绝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到位引发社会不良影响。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涉及高校考试招生重大事项未正式决策和发布之前,须严格保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向社会发布。

8.稳慎做好舆情处置。组织专门力量密切关注网上舆情信息,争取第一时间掌握,赢得处置主动权。对不实信息、网络谣言和非法煽动言论,要及时发布正面声音,协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对经研判属实的舆情信息,要快速查处,第一时间回应。对于重大事件,要审慎研究决策,避免问题带来问题、舆情引发舆情。

(来源:《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的通知》教学〔2018〕9号)




作者:   来源:    最后更新日期:    发布日期:2023-11-28 15: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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