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洁教育学习材料
(第二十七期)
(党纪学习教育专题材料)
纪检监察办公室编 2024 年 6 月 18 日
主要内容
一 、 在学深悟透中宣传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
二 、 执纪执法贯通 形成纪法合力
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和最大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新高度,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根本遵循。人民日报作为党中央的机关报,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学深悟透这一重要思想,为把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篇章
任何一个重大创新理论的产生都不是偶然的,都有其产生的历史条件、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都是为了回答重大时代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着眼于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回答新时代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出的新课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族复兴进入关键阶段,党带领人民推进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如何成功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这是摆在全党同志面前的一个战略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以非凡理论勇气、卓越政治智慧、强烈使命担当、深厚人民情怀,对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这一重大命题进行深邃思考,带领全党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形成,是为了开辟党的自我革命新境界而不断发现真理、发展真理的过程。从2016年7月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全党要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着力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到2017年2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我们党之所以有自我革命的勇气,是因为我们党除了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从2017年10月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强调“中国共产党能够带领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也能够进行伟大的自我革命”,到2022年10月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要求全党必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正是在带领全党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凝结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丰富实践经验和重要理论成果,凝聚了全党高度共识,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篇章,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一个不断展开的、开放式的思想体系”。这一重要思想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贯通、认识论与方法论相统一,指引百年大党开辟了自我革命的新境界,对于我们党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彰显“六个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总钥匙”。对于一种科学理论,只有从世界观和方法论上去深入把握,才能掌握其精髓要义,也才能将其更好转化为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实际成效。“六个必须坚持”深刻彰显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所蕴含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共同语言”“共同属性”。要从“六个必须坚持”着力,不断深化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认识。
必须坚持人民至上,深刻揭示“为什么要进行自我革命”,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永葆初心、永担使命。人民是我们党的生命之根、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从“六个必须坚持”的内在逻辑看,必须坚持人民至上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根本要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中国共产党人的总体要求,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秉持的根本立场。立场是思想体系中的核心和关键,有什么样的立场,就会形成什么样的观点和方法,立场决定、影响观点和方法。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是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内在强大动力。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崇高精神境界、“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强烈使命担当和“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大无畏气概,都是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在党的自我革命上的鲜明体现。为什么要进行自我革命?从根本上说是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的必然要求,是兴党强国、造福人民的必然要求。
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必须坚持守正创新,深刻揭示“为什么能进行自我革命”,坚定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信心和决心。在“六个必须坚持”中,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必须坚持守正创新,是体现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根本要求。自我革命,顾名思义,就是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道理,坚决清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为什么能自我革命?关键在于我们党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面对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我们党始终坚持自信自立,以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一次次靠自己解决了自身问题;坚持守正创新,深入总结和运用加强自身建设的宝贵经验,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体系化的方式推进自我革命。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自省、一种自觉、一种自信、一种自强,党的自我革命不断开辟新境界。
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深刻揭示“怎样推进自我革命”,展现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光明前景。推进自我革命与问题意识、问题导向紧密相关,自我革命的目的就是奔着解决问题去的,自我革命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发现和解决自身矛盾和问题的过程。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是党的优良传统和鲜明特点,也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管党治党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打出一套自我革命的“组合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成功实践,阐述了“九个坚持”的规律性认识和“六个必须”的原则性要求。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这些都是系统观念在党的自我革命中的体现。
必须坚持胸怀天下,深刻揭示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世界眼光,阐明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奥秘所在。“六个必须坚持”中的必须坚持胸怀天下,从世界观角度看,表明我们党始终把整个世界、整个人类社会作为紧密联系的命运共同体,始终以世界眼光关注人类前途命运;从方法论角度看,表明我们党始终从人类发展大潮流、世界变化大格局、中国发展大历史正确认识和处理同外部世界的关系。必须坚持胸怀天下,彰显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时的大视野、大格局、大担当。我们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都不是自诩的,而是在与世界上其他政党的比较中得到彰显,这也决定了党的自我革命必须坚持胸怀天下,具备世界眼光,拓展国际视野。必须坚持胸怀天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就是要从世界政党政治发展的规律中、从其他政党的兴衰成败中汲取经验教训,确保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就是要确保我们党始终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一边,与世界其他政党加强对话与合作,肩负起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的大党担当。
进一步做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宣传阐释
人民日报始终坚持把报道好习近平总书记和宣传阐释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最重要的政治责任。要坚持平实务实、精准精确、高质高效,进一步做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宣传阐释,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加有力的舆论支持。
做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宣传阐释,就要讲深讲透这一重要思想的道理学理哲理。从道理上看,这一重要思想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讲清楚了推进自我革命是我们党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这个深刻道理。要深入宣传阐释推进自我革命关乎党和国家事业成败、关乎我们党能不能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把道理讲深讲透。从学理上看,这一重要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我们党推进理论创新取得的重大成果,具有坚实学理支撑。要运用哲学社会科学各个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这一重要思想提供学科支撑、进行学理论证,把学理讲深讲透。从哲理上看,这一重要思想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充分彰显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和立场观点方法,体现深厚哲理意蕴。要深入宣传阐释这一重要思想所彰显的包括“六个必须坚持”在内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推动干部群众更好领会这一重要思想的精髓要义,更好把握推进自我革命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
做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宣传阐释,就要坚持不懈改文风、谋创新。文风体现政治,也体现作风。“只有在生活的激流中,才能写出时代的篇章”。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一线,以“在路上”的执着和干劲,不断挖掘展现这一重要思想强大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的生动故事,增强宣传阐释能力。要走进群众生活,了解社会关切,不断从群众中汲取营养,善于运用接地气的形式解读这一重要思想,把鲜活的思想讲鲜活、彻底的理论讲彻底,推出更多能够走进受众语境、情境、心境的作品,让人听得进、有所思、有所悟、有所得。知常明变者赢,守正创新者进。我们必须积极主动、大胆探索、求新求变,不断创新传播理念、内容、体裁、形式、方法、手段、业态、体制、机制,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宣传阐释更加立体化,让党的声音传得更开、传得更广、传得更深入。(于绍良 作者系二十届中央纪委委员,人民日报社总编辑)
纪律是管党治党之“戒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本质上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在第四条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增写了“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并通过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推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相关内容等,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各级党组织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深刻理解把握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做到全面熟知掌握、准确规范使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完善纪法衔接条款,进一步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
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同时强调纪法贯通、纪法衔接。2015年修订《条例》时,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大量与国家法律重复的条文,党的纪律特色更加鲜明,形成了“六项纪律”体系,并经党的十九大党章确定,一直延续至今。同时,为解决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的问题,在总则中专设“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增写纪法衔接条款,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
此次修订《条例》,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在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
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充实规定了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同时,《条例》在第三十条新增第二款,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突出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在坚持纪法分开原则和“六项纪律”体例的基础上,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规定,明确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实践中,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的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颇受关注,《条例》之前对此曾经有过相关规定。此次修订,在第三十条新增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释放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修订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为进一步实现执纪和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坚持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把执纪与执法统一起来,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
匹配党纪政务等处分,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条例》在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新增第二十八条规定,作为该章的总体性要求,统领该章各条规定。这是中央党内法规中第一次就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作出明确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党内监督全覆盖基础上,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建立健全党纪处分体系与政务处分等法律处分体系并行的机制,强化了对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和有效性。
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履行纪律检查、国家监察两项职责,既依据党的纪律开展监督执纪,又依据国家法律进行监督执法,既审查党员违纪问题,又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必须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通过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这就需要在处置程序上有机融合、处分档次上相互匹配,实现执纪执法贯通,发挥党纪和国法的协同作用。
落实落细“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要求,《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三十五条要求,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四十一条规定,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同时,《条例》与组织处理规定等制度有机衔接,如新增的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条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与组织处理规定等党内法规贯通协调,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使依纪审查和依法调查一体推进,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精准有序对接,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
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
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纪法贯通、纪法衔接,不仅是在目标任务、措施适用等方面贯通衔接,也是纪法理念的相互融合、法治理念的共同遵循。《条例》充分借鉴吸收国家法律法规的法治理念及相关法律原则、认定规则,充实从轻减轻处分情形,新增存在退赔违纪所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完善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
被审查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如何计算是纪律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条例》新增第二十一条明确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同时,此次修订《条例》,借鉴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将在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由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此外,《条例》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明确“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条例》借鉴刑事法律规则对相关条款加以完善,使纪法贯通更加顺畅,执纪执法更加精准有效,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有效性,更好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融合。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各级党组织要从严抓好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202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党员、干部应当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原原本本学习《条例》,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强化纪律自觉,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经历了1997年试行、2003年制定、2015年修订、2018年修订以及2023年修订五个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释放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这次修订《条例》,更加突出严的基调,进一步总结我们党在加强纪律建设方面取得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实现了党的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呈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一)坚持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两个确立”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踔厉奋发、团结奋斗。(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等等。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规范,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保障。(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新时代顺利推进党的事业,离不开严明的纪律作保障。党的二十大确立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引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带头担当作为,对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出部署。新修订的《条例》,着眼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大局,充实完善有关纪律规定,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纪律保证。(四)坚持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视自身建设工作的重要标准,贯穿到党的各项工作中,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厚植了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同时应清醒看到,作风纪律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不容忽视,增加基层负担、统计造假问题时有发生等。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实违纪情形,完善处分条款,不断回应群众关切,践行党的根本宗旨。(五)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2015年《条例》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删除70余条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实现了纪法分开。新修订的《条例》,更加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加凸显党纪特色,进一步细化完善纪法衔接条款,真正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做到管在日常、管住大多数,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次修订《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制度笼子,使全面从严治党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强调“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这次修订《条例》,聚焦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一是突出政治纪律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二是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促进全党令行禁止。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以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员领导干部用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三是督促党员、干部强化政治定力、做到对党忠诚老实。针对近年来发现的典型违纪行为,增写搞政治攀附以及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光明磊落,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四是促进广大党员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增写对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条款,以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强调“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条例》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在总则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在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在分则中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以制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推动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一是坚持责任上全链条。新增或充实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处分条款,包括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失职、信访工作职责失职等;新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完善对违纪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条款,在多处明确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相应处分,对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一体从严追究。二是坚持管理上全周期。推动将从严要求进一步融入对纪法罪的层层设防,完善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促进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避免党员、干部从第一种形态滑向第二、三、四种形态;推动将从严管理贯穿党员、干部整个成长周期,完善对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的处分条款,增写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坚持对象上全覆盖。将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在惩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完善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既管好自己,也管好家属身边人,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三)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一是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和正确履职。立足引导党员、干部勇于负责、不避艰险,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促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充实完善对执行党纪失职、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推动党员、干部在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条款,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求,将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突出出来,以适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切实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三是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加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着眼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等不同情形恰当给予相应处理,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法规依据;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引导党员、干部正确立身做事、敢于担当作为,防止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四)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党的鲜明特点。《条例》坚持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一是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在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落实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关于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要求,在分则廉洁纪律中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秉持我们党保持革命本色、坚决反对特权的一贯立场。二是筑牢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规定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处分规定,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三是促进党员、干部提升自身修养和道德水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重要要求,充实对在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条款,促进广大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锤炼道德品行,时常自省自警、修身律己,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五)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对涉嫌违法党员的党纪处分有针对性地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坚决开除党籍。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发挥党纪和国法的协同作用。三是完善处分运用规则。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使适用纪律更加精准有效,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条例》各项规定真正贯彻落实到位。一是立足全局大局,深刻把握党的纪律功能定位。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全国人民胜利实现党的二十大擘画的宏伟蓝图,就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伟大自我革命和伟大社会革命相互促进的深层逻辑,把使命感召和纪律保障高度统一起来,汇聚起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磅礴力量。党员、干部应当心怀“国之大者”,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深刻认识党中央修订《条例》的重大政治考量,学懂弄通、熟练掌握《条例》,始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始终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用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大局的实际行动来检验学习贯彻《条例》的成效。二是加强深化转化,切实增强遵规守纪自觉。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培养“自觉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养成纪律自觉,强调“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党员、干部应当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把增强党性、砥砺作风、严守纪律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坚持原原本本学《条例》,在认真学纪、准确知纪、深刻明纪、严格守纪上下功夫,自觉用党纪校正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切实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三是敢于善于斗争,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鲜明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在肩上,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长管长严。党中央印发《条例》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条例》规定为标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