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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境外合作院校交换学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申请派出交换学习学生资格

①四年制本科一、二年级正式在校注册学生(申请人在开始交换学习前需已经修满本校一年学分,三年级学生可申请秋季入学的半年期交换学习,如有)、五年制本科一至三年级正式在校注册学生(申请人在开始交换学习前需已经修满本校一年学分,四年级学生可申请秋季入学的半年期交换学习,如有);

②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一年级正式在校注册学生(申请人在开始交换学习前需已经修满本校一年学分,二年级可申请秋季入学的半年期交换学习,不含在职研究生及在职博士研究生);

③申请主科专业须为当年境外院校提供的接收专业并经境外院校审批通过;

④在学期间主科专业成绩优秀(在学期间主科考试学年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或经所在院系推荐认可的成绩),在校表现良好(无任何处分记录),并经中央音乐学院院级领导审批通过;

⑤具有熟练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在学期间英语考试学年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部分使馆及美国学校可能要求提供英语语言水平证明如托福成绩;

⑥品行端正,遵守本院境外校际交换学生管理规定及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⑦曾经完成交换学习的学生不可再次申请交换学习。

二、申请交换学习时限

一学年以内(含一学年)。

三、交换学习费用

交换学生无需缴纳境外院校学费,需按期缴纳本院学费,并自行支付签证费、境外意外伤害及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费、境外院校注册费及相关杂费(具体要求见境外院校要求)、往返国际旅费及境外食宿生活费用等。

四、申请及审批程序

①申请人于3月中旬向所在院系提交《中央音乐学院境外校际交流交换学生审批表I》(详见下载表格,接收春季入学的境外院校的申请时间为9月中旬)、在学期间主科和英语学习成绩单(需由申请人到教务处/研究生部领取)、按照境外院校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及准备申请交换学习资料(一般为作品或演奏视频,详见境外交换学习院校名单及要求)

②系处评审后于一周内上报国际交流处;

③国际交流处于一周内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④学院领导于3月底前批复交换学生名单;

⑤国际交流处于4月1日前向境外校际合作院校报送本次交换学生名单及申请资料;

⑥国际交流处于接到境外校际合作院校录取结果后通过网上公告公布本年度交换学生录取名单(一般为6月至7月期间)。

五、办理离校及申请签证手续

①国际交流处得到境外院校录取名单后,通知录取学生填写《学生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表》(详见下载表格)并到教务处/研究生部办理交换生离校出境手续;

②录取学生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已审批的《学生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和《本科/研究生交换学生离校申请表》并签署交换学习协议;

③没有一年期有效护照的录取学生需到学院保卫处领取户籍卡,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因私护照;

④国际交流处向录取学生提供学生在学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协助申请签证的相关材料;

⑤录取学生到相关使馆自行办理签证手续;

⑥缴纳学费;录取学生需按期缴纳交换学习期间学费,如无故不交,将影响领取毕业证书。

六、学习成果汇报

①交换学生需通过境外院校考试,交换学习结束后应于返校后一个月内将成绩单交至际交流处翻译审核后,提交教务处/研究生部认定方可获得学分;

②交换学生结束在境外院校学习后,需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学习成果总结。

国际交流处

2016年4月制定

2018年1月修订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2日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