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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宏:于润洋课上的答卷

  

  下面这篇文章发表于《人民音乐》1999年第二期。但实际上,这仅仅是一篇在于润洋老师1997年开的《现代西方音乐哲学导论》课上交的作业小文。

  我们这届博士生特别幸运!于润洋老师此前没有开过这门课,后来也再没有开,而我们这班博士生,就是这样幸运地赶上了这门空前也绝后的音乐美学大师课。

  其实我的幸运不仅在此,1984年我上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的时候,就写了一篇文章投到了中央音乐学院学报。作为一个音乐美学专业的本科生的习作,这篇文章没有发表,但是它却比任何一篇我发表过的文章对我的影响都大。因为,在退回的稿子上,写了许多当时的学报主编,学院副院长于润洋先生的批语。当时于润洋先生离我们这些小本科生实在是太高、太远,而这样一位长者在本要退稿的小本科生习作上的认真细致的批语,深深地感动了我,也极大地激励了我学术研究的热情。

  其实,我的幸运还不仅仅在此,1992年我作为研究生,参加全国音乐美学学术研讨会时,少年气盛,在学术争论时出口没有遮拦,令同行长辈心存不悦,又是于润洋先生私下找到那位长辈替我道歉,而这一切我都浑然不觉,事后有人告我,我才知道自己的不妥,才知道于润洋先生默默地在保护着我们这些头上长角、浑身是刺的学术小野马。于润洋先生就是这样一边提携我们这些晚生,一边保护我们的成长,使我们这些初入美学专业领域的学生,在一个安全的保护伞下感到了学科师长的人情温暖,激发了学术的热情。

  中央音乐学院音乐美学教研室是一个令外人羡慕不已的团队,这个团队的每一个成员,充满了朋友的友情、学术的坦荡与事业的执着。一场面红耳赤的争论过后,大家亲如一家一起去吃饭;你的学生论文不行,我给你打不通过;我的文章有问题,你提出问题,从来不会有个人情面的顾虑。大家把学术研究、观点争论当成朋友交往的一种方式。这种兼具学术的严谨、事业的执着、人际的和谐与朋友友情的团队氛围,我想是与于润洋先生这位领头人的气度分不开的。在于先生的带领下,中央音乐学院音乐美学教研室这个团队,始终保护着高规格的学术追求,宽容大气的包容态度,以及情谊温暖的人际关系,我觉得能够进入这个集体实在是太幸运了。我们庆幸能够在这样的学术旗手的引领追求自己所热爱的事业。

  仅此把这篇写在他课堂上的作业,献给于润洋先生,以表学生的仰慕与感激之情。

  

 
对“内容”与“形式”问题的梳理
──兼再谈音乐美学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

  

  周海宏

  

 

  我认为“音乐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其关键原因,并不在于这一问题本身极端复杂,而是由于音乐美学学科缺少良好的科学规范,从而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是理论的混乱使得这一问题显得特别复杂。我认为方法论方面的问题,是目前制约着音乐美学向深入发展的重要障碍。由于围绕着这一问题的研究,反映出了很多整个音乐美学学科存在的问题,因此我想借这样一个机会,来重谈音乐美学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音乐美学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周海宏,《中国音乐学》,1/1992,)。

 

  1)错综复杂的理论体系使问题的发生原点模糊──悬置、简化、还原:回到问题发生的原点:

  这是一个事实:音乐美学历史上出现的理论与观点多不胜数,但实际涉及的音乐审美现象是有限的。由于各种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概念与范畴错位的原因)使得有限的审美现象之间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当然,并非没有复杂的问题)。由于不同理论的出发点、概念体系不同,因此通过对各种理论体系进行分析与综合来理清与解决音乐美学的问题是很困难的。某个理论体系中提出的问题本身混乱不清,及对它的理解出现错误,都可能影响当下研究的清晰性,妨碍理论研究的进展。

  从当前音乐美学学科的理论现状来看,要想对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有所突破,就必须全面地清理音乐美学提出的问题。目前所看到的出路就是:用“悬置、简化、还原”的方法对音乐美学的问题进行还原处理──把分析问题的出发点放回到具体的现象中去。暂且把前人关于被研究问题的各种结论及讨论思路与过程悬置一边,只考虑前人提出的现象及相关要素之间可能存在的逻辑关系,将音乐美学中的问题还原到现象的层面上,用清晰的现象简化模糊与复杂的概念,去考虑其中实质的逻辑冲突在哪里,明确的问题的关键,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新逻辑框架,最后反观这一逻辑框架与前人研究结果的关系。这是我们恢复音乐美学学科清晰性的关键思路。这不仅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经济的。反之如果一头扎入错综复杂的理论体系中势必会引起全面的混乱。

 

  2)概念使用缺少同一性──具体化:让美学的概念与现象之间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

  音乐美学中关键概念的所指常常是模糊的。比如“内容”、“理念”、“精神”、“本质”等等概念的内涵在使用与理解过程中往往是非常模糊的,甚至在同一人的理论中也存在着不同一的现象。比如黑格尔的“主体性”的概念,从原则上讲“主体性”是与“客体性”并列的概念,但他在谈音乐时,因为音乐的“非空间性”,而认为音乐具有“主体性”,在这里同为客观存在的时间与空间又成为划分“主体”与“客体”的标准(《美学》第三卷下册,商务印书馆,1979.11.P.330)。在概念与所指对应关系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理论研究与争论必然发生交锋的偏滑,讨论的混乱。音乐美学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王宁一与费邓洪之间关于音乐的“内容”与“形式”是不是“一个东西”的争论(简论音乐的内容和形式的相互关系──兼对某些成说的质疑,《中国音乐学》,2/1986;关于音乐的内容和形式是一个东西的质疑──与王宁一同志商榷,《中国音乐学》,4/1987;就音乐的内容与形式的相互关系问题答费邓洪同志,《中国音乐学》,2/1988)。二人在“内容”概念的含义不同一的情况下,争论内容与形式是不是一个东西。汉斯立克认为音乐的“内容”,就是“鸣响着、被运动的形式”,是因为它不把音乐引起的体验称之为“内容”,而反对者却用音乐使人产生的体验作为“内容”去反对汉斯立克……。在音乐美学中模棱两可,所指不清的概念特别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争论常常没有结果也就是自然的了。需要提醒的是,近十多年来,音乐美学的概念体系日趋混乱,甚至认为通过概念的更新可以解决音乐美学的问题(理论术语的定向更新与概念体系的相应建立——关于音乐学学科“论域”的若干问题,韩钟恩,《人民音乐》,1990.3)。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在淄博音乐美学会上,与会者已经明显地感觉到,概念不同一的问题,已经到了学者之间难以对话的程度。

  解决概念使用缺少同一性最好的方法是具体化:逐层追问每个概念的所指──直到概念与现象之间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为止。尽量把概念所包含的具体事实罗列出来,比较争论双方使用的同一个概念的所指是否相同,从而保证在对同一个问题的讨论中双方保持概念的同一性。

 

  3)重言论、轻事实,置对观点具有否定意义的事实而不顾──举反例:让理论接受反例的证伪

  在音乐美学的研究中把重视言论与重视事实放到了同等的地位,使得一些个人的(尤其是某些学术伟人或艺术巨匠)言论被放到了不适当的地位,以至于,当这些言论与事实存在着明显的逻辑冲突时,仍然对这些言论深信不疑。让历史上的观点遮蔽自己眼前的事实,用伟人的言论替代自己切身的经验是缺少科学思维训练的表现。

  美学在历史上并不是一个有着良好科学传统的科学认识活动的领域,其中经常包含着论者的个人偏好与价值倾向。有些学术巨人或大艺术家将个人的审美倾向当成是艺术的客观规律,使得对艺术规律的探讨变成了个人艺术偏好态度的表达。当这些个人的偏好与价值倾向混杂在理论认识之中时,它们便具有了一层“理论”的色彩。因此鉴别前人艺术理论体系中认识论成份与个人价值倾向与审美偏好的成份,剔除后者对理论认识的干扰,应该成为艺术理论研究的必要视角。比如,斯特拉文斯基说“在我看来,音乐从它的本质上来说,根本不能表现任何东西……”。这句话是以一种认识性的判断表述的,但音乐审美实践中,音乐使人产生了丰富的情感及各种体验的事实是大量存在的,作为深知音乐语言的大师,斯特拉文斯基不可能不知道这些音乐审美实践中的经验现象。这句表面上属于认识论的话,实际上仅仅是个人艺术价值观的表达。如果把它当成一种对音乐艺术表现规律研究的认识结论,那么就会引起认识的错误。

  任何一个认识论的命题,都需要接受事实的检验,不管这个命题是什么人提出的。在学术的探讨中,只有正确的道理,没有正确的人。当一个命题存在着证伪它的事实时,它就是错误的,因而是要被放弃或修正的。例如“音乐是情感的艺术”。假如这不是一个强调音乐特点的表述,而是一个科学的命题,那么就必须保证每一个音乐作品均符合这一命题,即,①没有不表现情感的音乐,②在音乐的表现中没有情感之外的东西。否则,就需要放弃这个命题,或者仅仅把它作为一种艺术观念偏好倾向的表达,而不是一个科学的命题。

 

  4)不能正确对待前人学术研究成果对当下研究的地位与价值──确保充分的事实与严密的逻辑:理论的自足靠自身论证的严密

  只有站在巨人的肩上,才能看得更远。学术研究必须在充分了解与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这是每一个学人应该接受的基本训练。但我们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与自然科学不同,美学研究中由于科学传统的不足,使得在前人的研究中夹杂着大量错误与混乱的认识,个人主观的态度,甚至自己主观偏好的表达。前人可能是一座高山,也可能是一个陷阱。猜想与反驳才是科学发展的永恒动力。而在我们的传统中,对前人(尤其是公认的学术巨人)的恭敬与尊重,远远超过了对前人错误的警惕。它导致了目前音乐美学研究中的两种常见的错误:一是,用罗列前人的言论代替推理论证;二是,盲目将前人的言论(尤其是公认的学术巨人)当成真理作为当下研究的依据。第一种错误在于,用前人的观点支持当前论点是无效的,因为前人的观点实际上正是当下讨论的对象,引用这些观点,只能说明在历史的某个时候,有某人与自己的观点相同,但却不能因此说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在人文科学中,引用他人观点不具有论证的意义。它充其量仅仅是一种修辞上的效果:表明你的思考是充分的,也使别人了解到其它人对此问题的见解。其错误的另一种表现是“不经济”。因为前人研究的结果会存在各种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由于概念与入手点的不同,而使得同一问题出现了许多互相矛盾但又自成体系的观点。这时把所有出现过的体系全部整理清楚就是非常困难而且不经济的。盲目地把前人貌似支持自己观点的言论应用于自己的研究中更是危险的。第二种错误自然是不言自明的。学术巨匠的伟大是由许多原因构成的,但并不能保证其全部观点都是正确的。任何人的观念都要接受严格的证伪检验。

  一种美学理论的正确需要两种保证,一种是有充分的事实作为证明,且没有足以将其证伪反例存在;一种是保证理论体系内部之间所有可能存在的逻辑关系之间没有矛盾与漏洞。但由于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能够考虑到足够充分的事实与所有可能的逻辑关系,因此会忽略一些对自己的理论构成致命否定的事实,或因忽略一些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使自己的论证不严密。因此,在人文科学的研究中,前人的研究成果对当下研究的主要意义不在于证明自己理论的正确,而在于防止使自己忽略了前人已经指出的事实与关系。在我看来,前人的学术遗产具有两个意义:当它已经被证明是正确的时候,它可以被用于指导实践或作为下一层次命题证明的理论基础;当它没有被接受的时候,它所以涉及的经验事实与提出的逻辑关系就成为当下研究的参考项。

 

  5)搜集事实并不等于证明──防止无用功:明确推理与事实的关系

  出现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没有认识到自己当下证明的命题是属于概然性的命题,还是必然性的命题。对于这两种命题,事实的论证作用是不同的。

  对于概然性题,作为论据的事实在数量上的充分性是非常重要的。需要考虑的仅仅是必要性与充分性问题。如果事实已经是充分了的,那么进一步增加事实就没有意义了。比如,扔硬币50次,可以知道正面与反面朝上的概率大约各占为50%,此时,把投掷再增加1000次,10000次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如果,你想证明“浪漫主义作曲家经常以大自然作为音乐作品的表现对象”,那么证明这个命题所需要的充分事实是有限的,并不是越多越好。

  对于必然性命题,其论证是靠逻辑的自足与完备及没有经验中的反例来保证的,而不是通过罗列事实来完成的。搜集事实,对于必然性命题只有说明的意义而完全没有证明的意义。比如“天鹅是白的”。举出一万支白天鹅,也不等于世界上没有黑天鹅。因此举出一万支白天鹅并不比举出一支白天鹅具有更多的证明作用;反之,只要有一支黑天鹅的存在,这个命题就因丧失了必然性而被证伪。此时只能放弃或修改它,比如,“有些天鹅是白的”,“大多数天鹅是白的”。提出必然性命题要求逻辑上绝对严密,并且没有一个反例的存在。但遗憾的是在美学中许多观点、观念以必然命题的方式表达,而实则逻辑漏洞百出,反例事实层出不穷。比如“艺术就是以形象化的手段表现现实”这类的观点长期被人们认可,只能说明美学学科还没有建立起起码的科学规范。

 

  6)自觉放弃科学认识的原则:明确美学是一门科学的信念──是科学就要遵守认识活动的法则

  音乐美学是研究审美活动规律的,其活动的本质属于一种认识活动,这就是为什么它属于科学研究的范畴。作为科学认识它就应该遵循人类认识世界的基本原则──逻辑的原则。

  科学的本质就是遵循人类认识世界的法则去处理被认识的对象,在这些法则检验下通过的认识结论被认为是真的、正确的认识,否则被认为是假的、错误的认识。真的认识能够合理地解释现存现象的性质及现象与要素之间的关系,并推论未来可能出现的现象;而假的认识则没有这些特点。

  但在当前的艺术理论界存在着一种误解:与自然科学不同,人文科学不存在唯一的正确性与公认的法则。似乎人文科学使用了一种与自然科学不同的认识法则,甚至它是可以违背科学认识法则的特殊认识活动。由于这是关系到音乐美学研究是不是科学认识的问题,因此必须严肃对待。放弃对科学认识基本原则的信念是这个学科最危险的倾向。

  有人以数学与量化为标志,认为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操作规则不同。其实这是没有认识到自然科学认识世界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认识世界所遵循的法则从根本上是一套法则──逻辑的法则。量化仅仅是对象的一种可被描述数字的特征,而数学仅仅是逻辑法则的一种表达方式,数学的根本原理仍然是逻辑。无论是数学、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科学,它们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所遵循逻辑法则是一个。比如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集合关系等等。这些逻辑的法则,既是先于语言的,也是先于数学的。比如一群原始人,由于没有计数的概念,因此当他们分配俘虏时,他们采取这样的方法:分到白方一个俘虏,拿过去一个石头,分到黑方一个俘虏,拿到另一处一个石头。最后看哪边的石头堆大。这实际上的表达是:以白方俘虏为A,代表白方俘虏的石头为a,黑方俘虏为B,代表黑方俘虏的石头为bA=aB=b,如果a>b,那么A>B。原始人的活动虽然没有数学的概念,但也是按照逻辑的法则进行的。形式逻辑、数学仅仅是逻辑的不同表达方式。比如逻辑的基本原则规定:A与非A不能同真。因此如果我说,“《乐记》最早产生于汉朝”,这时如果发现了战国时《乐记》的竹简,那么也个命题也就被证伪了。这一每个人最朴素的逻辑感,正是人类认识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历史学之所以被认为是科学,并不是因为它操作的对象具有量化描述的特征,并可以用数学来表达,而是由于它对所有现象与概念的处理遵循人类认识活动的逻辑法则。科学与非科学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遵循逻辑的法则,而不在于其表达方法及操作的对象。

  也许有人认为,音乐美学不属于实证科学而属于思辨科学。实证科学与思辨科学的区分并不对应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所谓实证,即研究操作的对象是实在的属性与逻辑关系,比如人文科学中的历史学中的考古研究就属于实证科学;所谓思辨,即研究操作的对象是概念的属性与逻辑关系,哲学是其典型的代表,它是在“类”的层次上研究现象之间关系的。实证科学与思辨科学在认识的法则上没有区别。它们遵循的是一个逻辑的原则。差异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由于实证科学直接操作的是直观经验中的现象与事实,因此其概念与所指之间的对应关系具有绝对性,概念下包含的现象是没有异议的;而思辨研究是以抽象概念为直接操作对象的,因此抽象的层次越高,其能指与所指的关系越松散,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就越模糊。

  二、实证科学使用的概念系统与直观现象之间具有唯一对应性,逻辑表达系统清晰可靠,因此实证科学研究中避免使用抽象层次过高的概念。但研究类的关系是落在哲学身上的任务,因此哲学不能避免使用高层次抽象的概念,如“物质”、“精神”、“存在”、“本质”、“现象”……等等。这导致了思辨科学中防不胜防的问题──概念的操作中,疏漏了概念下的事实已经对命题构成了否定。概念与所指之间的关系不够明确,是人文科学常常偏离其赖以成为科学的原则的一方面原因,也是在争执中产生混乱的主要原因。

  我们强调以上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异同的目的是要指出,作为人文科学一员的音乐美学,从概念使用到理论分析的全过程都必须遵循科学认识的法则。由概念的模糊产生的问题是音乐美学乃至整个人文科学的缺陷而不是它本来应该具有的“特点”;没能严格的遵循科学认识的法则,是它本来应该努力克服的方向,而不能说人文科学就应该如此。

  如果把人类的活动按照目的的不同进行划分,那么就分成认识活动,感性活动,价值判断活动。认识活动的目的是获得真的认识,而“真”即是在人类共同约定的逻辑法则检验下通过的东西,只有通过了逻辑法则检验的认识成果,才有接受的价值,因此整个活动要以能够达到认识的真的目的为原则。感性活动的目的是获得体验的适宜性与丰富性,主体的感性体验是否适宜与丰富就是这一活动的原则,因此在感性活动没有主体所共同约定的活动原则。价值判断活动的目的是获得主体需要的东西,它的原则就是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及满足程度的大小,因此也不存在每个主体必须遵守的普遍原则,众多主体的共同需要,并不等于在价值判断过程中存在着超越主体需要的永恒法则。

  由于人文科学将感性活动与价值判断活动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因此造成了一部分人的误解:将感性活动与价值判断活动中没有统一的法则的特点当成了人文科学的特点。这种对人文科学的误解是因为忽略了:人文科学的研究是将感性活动、价值判断活动作为研究的对象,而不是其研究过程本身就是感性活动与价值判断活动。所谓人文科学没有“中心话语”,人文科学中不同的观点可以并存,就是混淆了研究感性与价值判断的认识活动与这两种活动本身的根本区别。比如“我喜欢古典音乐”,“我不喜欢古典音乐”,是属于感性活动或价值判断活动的表达,在这两种活动中,两种对立的陈述是合理的。但当我们说“对音乐风格的偏好没有统一的标准”时,这种表达就属于认识活动的结果,因此它就存在着“对”与“错”的问题,在逻辑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没有统一标准”与“有统一标准”二者必择其一。说人文科学的对立观点是可以共存的,就等于说,“A与非A可以同真”,这是严重违反科学法则的。如果科学在此让步的话,那么整个人类的文明将不复存在。将“价值判断没有统一标准”扩大到“科学认识没有统一标准”是对科学研究根本原则的无知。其实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明科学从来就是有统一标准的。比如我说,“科学有统一标准”,当你反对说“科学没有统一标准时”,那么你是否认为前者错了,如果你认为前者错了,那么你就已经在遵循着科学的统一标准“A与非A不能同真”,如果你认为前者是对的,那么你会提出一个反命题吗?我们所说的统一的标准就是指,人类认识世界所必需遵循的逻辑的法则。这个法则从来就没有失效,只不过在当前人文科学中出现了一时的混乱罢了。把“上帝死人,人也死了”之类的本来属于价值判断活动领域中的说法拿来,说人类的认识活动原则无效了,纯属对科学研究基本常识的无知。

  当前音乐美学领域出现了目前人文科学出现的问题。此时我们一方面需要加强个人逻辑分析的能力,加强科学思维的训练对所出现的现象进行慎重的分析;另一方面应该防止被一些貌似新颖的时髦论调所迷惑,使自己逻辑的良知在花样翻新的理论漩涡中迷失方向。只有严格地遵循科学认识的法则,音乐美学才能最终成为一个有良好科学传统的学科,很多问题的研究才会有实质性的进展,才会真正解决音乐审美实践中提出的问题。

  

  本文发表于《人民音乐》1999年第二期

  

作者:周海宏    来源:中央音乐学院     最后更新日期:2015-09-28 20:55:16    发布日期:2015-09-28 2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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