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的委员会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简称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员人数较少的学校设党委委员5—9人;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学校,党委委员人数可适当增加,一般不超过11人。规模比较大、党员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可设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设常委的学校党委委员人数15—21人,常委委员人数5一9人。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设立常委的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研究学校重要工作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委的组成应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除正、副书记外,应考虑有党员正副校长、党委主要部门负责人和工会、共青团负责人等参加。设立常委的学校,党员校行政主要领导一般应进常委会。党务干部在党委常委中一般应占1/2左右。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形成合理的年龄梯队和专业知识结构。
第七条 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置工作机构。中等规模以上的学校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武装部、老干部处等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规模较小的学校一般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机构,其他机构可适当合并,但工作必须有人分管。
党委应成立党校,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主持党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按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
第八条 党委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保持稳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和武装党员,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2、加强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保持党组织、党员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健全和严格党内生活制度。坚持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制度、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等。掌握和运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4、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的指导、检查,重点做好在大学生、研究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主要是指: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队伍建设、机构设置、专业调整、中层干部的任免和奖惩、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德育工作、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维护稳定、校园综合治理,以及其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等。
2、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书记和校长要主动交换意见,统一认识。会上认真讨论,集思广益,做出决策。讨论中如有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但不能久拖不决。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1、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等。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密切结合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注意结合专业,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3、建立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和校长、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校党委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4、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又红又专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要挑选高素质人员充实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党委要关心这支队伍的建设,做好培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要采取措施,解决他们的专业职务评聘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问题。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1、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任人唯贤,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论。
2、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养,制定规划,落实措施。通过理论培训、岗位锻炼、社会实践、业务进修等环节,全面提高干部的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
3、中层干部的任免,要经过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征求纪委意见;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在党委讨论前,应听取校行政领导的意见。
4、对党政管理干部和校办产业及附设机构的干部实行分类管理,加大干部岗位交流力度,实行干部任期制,做好中层干部的年终考核和届中考察等工作。
5、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重视优秀年轻干部以及妇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培养选拔。
6、做好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北京市委关于离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1、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1、教育党员增强统战意识,学习和了解党的统战理论、方针和政策。
2、经常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3、帮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民主党派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八)加强对学校稳定工作的领导,维护校园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
1、防止和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教育干部和党员树立维护稳定的意识,提高政治警觉性。
2、正确把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各种矛盾。关注国内外重大事件对师生思想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3、定期研究校园治安秩序状况,妥善处理各类不安定事端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综合治理。
第九条 党委要制定和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如党委工作制度、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以及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单位和群众制度等,每年要检查一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切实加强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发挥保护、惩处、教育、监督作用,为加强党的建设,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保持稳定服务。
第十二条 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纪委委员的人数不多于同级党委委员的人数。党的总支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三条 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和副书记各1人,由同级党委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和纪委批准。纪委书记应配备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并应为党委委员,设常委的应为党委常委。纪委副书记应是学校中层正职一级的干部如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可列席党委或常委会。
第十四条 纪委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纪检干部。根据纪检工作的需要,可设处、科级纪检员职务,纪检员是实职。纪委和监察处(室)可合署办公。
第十五条 纪委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实行党章和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有效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状况,总结交流典型经验,与校行政配合,搞好勤政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凡涉及政纪的案件,应与有关行政部门配合查处。凡发现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纪委要加强纪检于部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纪检干部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系级单位党的组织
第十七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党的委员会(简称系级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第十八条 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成立直属党支部。如工作需要,党员在30人以上,经校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10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经校党委批准,可成立系级党委。党总支、系级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系级党委任期四年,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任期三年。党员在100人以下的党总支设委员5—7人;党员在100人以上的党总支(系级党委)设委员5—9人;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5人。党总支(系级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也可增设副书记1人。系级单位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系级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分工应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青年、保卫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党总支(系级党委)设办公室,并配备党务干事。
书记和副书记应以主要精力和时间做好党务工作,并积极发挥全体委员的作用。
第十九条 党总支(系级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书记、副书记参加系务会议,与系行政负责人共同讨论本单位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主要是:教学科研的年度计划和远期规划、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重要改革措施、科技开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调整、机构调整和人事安排、人员的奖惩、德育工作和毕业生就业方案等。共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2、把保证监督作用贯穿到行政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定期召开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报告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书记与行政负责人要经常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要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校党委请示。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领导党支部的工作。
1、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做好党员教育工作。
2、根据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他们过好组织生活和开展各项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党支部的经验,整顿后进党支部。
3、严格党员管理。定期检查组织生活会及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并及时通报。表扬和宣传党员中的先进事迹,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教育、批评,直至按组织程序进行处分。重视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4、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根据授权做好新党员的审批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及时传达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根据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并落实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内容。
2、引导党支部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中去,发动党员带头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3、经常关心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做他们的知心朋友。
(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1、加强系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系级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进行考察。对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和办公室等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要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提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系务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2、按照党委的统一要求,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3、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4、做好系级党组织的党务干部、团总支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机关党总支(机关党委、机关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和校办产业党总支等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各自特点,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支部
第二十条 党支部在系级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十一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设书记1人,由支委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支委会和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报党总支批准,每届任期二年。
第二十二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 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二十三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同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一样,是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行政领导职务。根据党支部规模及工作任务,兼任党支部书记的教师,做支部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整个工作量的1/3,同教研室、研究室主任做行政工作一样计算量。他们的党务工作实绩应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制度挂钩。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l、坚持两周一次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好每季度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不断改进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和方法,增强思想性和原则性。
2、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争优创先”活动,激励先进,促进后进党员的转化。
3、按规定收缴党费,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对出国党员和流动党员加强教育和联系。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指定专人同入党积极分子联系,重点进行帮助。坚持定期考察、入党前进行教育培养、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制度和做法,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党员和群众思想教育计划,坚持政治学习制度。
2、及时分析、了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并做好工作,对先进模范事迹要及时表扬宣传,对不良现象要敢于批评教育。
3、主动关心并帮助解决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积极为青年教师和大学生的顺利成长创造条件。
(五)不同类型的党支部,还应根据自身特点履行其职责。
1、教工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支部书记应经常与他们沟通情况,参加室务会议,并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
2、学生党支部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协助学校做好思想工作。对学生中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要敢于进行批评教育,团结带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
3、机关党支部要协助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党员进行监督。
4、离退休人员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反映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老同志与在职人员的关系,增进相互理解,支持现任领导做好工作,发挥老同志的优势,积极参与两个文明建设,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5、校办产业、公司党支部要保证党的各项经济政策、法规、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做好本部门聘任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问题,积极支持本单位负责人抓好生产、经营等 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党委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条例》,并以《条例》和本办法为依据,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各高等学校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每两、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