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北京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党员标准和入党程序,不断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加大对发展对象的考察、监督力度,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二、公示对象和内容
公示对象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1.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
2.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所在部门(学生写到系、专业、年级)及职务、职称、主要经历、奖惩情况;
3.初次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时间、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政审及参加集中培训情况;
4.培养人、入党介绍人姓名;
5.公示起止日期;
6.党委组织部、党总支和党支部负责接待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三、公示时间、范围和形式
公示时间为7-10天。
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的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扩大公示范围。
公示形式一般通过校园网络公告向党员、群众宣布。也可通过公开栏、宣传栏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党委组织部或所在党总支、党支部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反映问题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署真实姓名。
四、公示程序及实施
公示程序为:拟定公示内容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对经公示发展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决议中注明公示情况。
公示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党总支会同党支部组织实施。各党总支、党支部向组织部提供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部审核后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党总支、党支部要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评价公示对象,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决定。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公示对象,可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经调查核实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为党员的,按预定方案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并在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时向发展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经调查核实问题比较严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允许公示对象作出说明或进行申辩。对群众反映基层党组织不按程序和标准发展党员的,经调查核实后迅速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党总支和党支部要提高对发展党员公示制的认识,把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对未经公示发展党员的,党委一律不予审批。
2.认真组织,做好宣传。各党总支和党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公示制的各项要求,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发动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保证发展党员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3.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各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如实提供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开展调查,并向反映意见的党员、群众反馈调查结果。对所有公示对象要一视同仁,公平公正。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让群众参与,请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实效。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拟接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书(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