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党发[2007]52号
为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党组织设置和职数
学院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分别设立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支部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和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以及组织、宣传等委员。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二、党组织任期
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任期两年。
三、换届选举的有关要求
1. 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和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学院党委批准。延长换届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2. 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党支部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3.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1. 上报换届请示报告(见附件一)。基层党组织进行选举前,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讨论,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送书面请示报告。换届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指导思想、任务、时间、选举形式以及下届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等。换届请示报告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进行大会筹备工作。
2. 起草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党员大会选举办法。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应组织党员讨论,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3. 组织推荐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见附件二)。
4. 对党员进行动员并组织学习。基层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前,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动员,对党员进行党性观念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使党员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
五、选举的实施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党员大会的主要议程是:
1. 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正式党员人数和实参加大会的正式党员人数,确认会议是否有效(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大会有效。有选举权的党员指党员组织关系在学院的正式党员)。
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大会的应会前请假。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2. 基层党的委员会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3. 基层党组织将候选人的情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员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4. 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党员大会设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由基层党组织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5.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另选他人;弃权者不能另选他人。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6. 投票结束后,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7. 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完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辨认的部分为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
8. 记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签字。由监票人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9.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10. 新一届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召开第一次全委会,选举书记、副书记,并明确其他委员的分工情况。
六、选举结果的审批和备案
1. 支部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党总支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院党委审批(见附件三)。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新一届的委员会即正式成立。
2.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七、监督和纪律
1.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督实施。
2.基层党组织选举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凡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八、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一、关于ΧΧΧ党总支(或党支部)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二、关于ΧΧΧ党总支(或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三、关于ΧΧΧ党总支(或党支部)党员大会和新一届党总支(或党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