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对象和主要原则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对流动党员管理的主要原则是: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我院流动党员主要包括因公外出教学、科研、开发、培训、学习等时间超过三个月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简称流出党员);因学习、进修等原因转入我院时间超过三个月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简称流入党员)。
二、对流出党员的管理
1.党员外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事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提出要求,逐级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2.党委组织部按规定为流出党员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通报所在党总支。党员外出时间在三个月至半年以内,且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的,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正式的党员组织关系。
3.党支部要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思想、就业、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他们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并按规定做好流动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4.党支部要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5.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向党总支、党委组织部汇报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三、对流入党员的管理
1.流入党员到学院后,要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到党委组织部。
2.党委组织部认真查验流入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确认其党员身份,及时将其编入一个党支部,并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党支部对待流入党员应同本支部的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流入党员的重要情况,党支部要逐级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汇报,并向流出地党组织反馈。每年,党支部要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填写年审记录,并由支部书记签字。
4.党支部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出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5.流入党员离院时,党支部要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和交纳党费情况,并及时向党总支、党委组织部报告。
四、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流动党员要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并到党委组织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到流入地后,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到流入地党组织,凭《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参加党组织的选举等重要活动,每年至少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五、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党支部、党总支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如发现外出党员有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不良言行,按照中纪委关于共产党员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和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作为考核党总支、党支部工作的一项内容,鼓励创新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