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一届四次全会通过)
音工字[199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精神,为实现党的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根本任务,以及我院院长任期目标中提出的“要把我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在国际上有影响的音乐学府”的奋斗目标。发扬民主,增强透明度,完善管理制度而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 中央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院教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舆论的力量及法定的制度,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我院院长负责制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维护我院教职工整体与个人的合法权力,集中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以监督和保证我院各级行政领导工作的正确实施。协助院长和党委把全院教职工紧密的团结起来。为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年度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我院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方案,学院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其他集体福利事项等,经院长签发后执行。
(三)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及时处理教代会的提案。
(四) 有权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必要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各级干部嘉奖、晋升、批评、处分、免职等。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先例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以行政系统划分,直接选举产生,凡本院正式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 代表的构成:即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学为主,并依据市教育工会规定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二) 代表的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2、有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意识和精力。3、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
(三) 代表的产生:1、以行政系统为单位划分各选区;2、按所分配的名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当选代表应获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3、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统一分配到各选区参加选举,其名额包括在总代表名额数之内。
(四)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调出原部门的空额不再补充,各单位代表的自然减员的空额,可以补选。
(五) 教职工代表,按行政系统或各系口联合组成小组,并选出组长一人。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大会的议程和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2. 对学院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积极参与检查大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参与对各级行政干部的评议,监督工作。
3. 因参加教代会活动所占用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文化知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管理能力。
2.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尊重和支持行政系统先例指挥权,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4. 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
5. 凡无故不出席代表会议的代表,本单位应更换代表。
第十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会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并有发言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选举大会秘书长,负责大会秘书组工作,大会选举资格审查小组,大会闭幕后设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至五年(与院工会换届同步进行),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会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请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小组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教代会闭幕后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 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 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 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需经执委会同意方可召集代表团长(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 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按时听取代表、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 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在党委领导下,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 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组织好选举,填写代表登记表和征集提案。
(二) 宣传贯彻教代会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以及涉及本部门提案的落实。大会闭幕期间,及时向上级反映代表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 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支持他们的正当合理申诉。
(四) 处理执委会和代表团(组)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试行。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暂行条例修改权在教代会。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