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党建专题网 -> 相关链接 -> 正文
中央音乐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正确、妥善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劳动人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调解委员会是受学院委托,依法调解处理本院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处理学院各系处级行政管理部门、后勤部门以及校办企业与其教职工之间己由学院人事部门作出处理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 因教职工的聘任、考核等发生的争议;
(二) 因教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四) 因履行劳动人事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处理;
(二)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上一律平等;
(三)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 调解处理本学院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 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 代表学院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人事争议提出处理意见;
(四) 检查和监督争议双方当事人执行处理意见;
(五) 对教职工进行行政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由11人组成,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二名。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争议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处理,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解工作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第十一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一) 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 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处理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调解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处理:
(一) 及时指派调解委员或工作人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 根据争议的性质及复杂程度,组成三人以上总数为奇数的调查组,调查组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提名,集体研究决定。
(三) 调查组长组织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与的调解处理会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会。无正当理由,申诉方不到会视为放弃申诉,被申诉方不到会调查组可根据调查情况缺席做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调查组的要求应当协助调解处理。
(四) 调查组应听取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学院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和处理;
(五)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由调查组长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调解协议书自送达当事人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六)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送达前反悔的, 以及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委员会应及时代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处理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第十四条 调解处理意见书自送达当事人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 调解处理意见书为学院对劳动人事争议的最终处理意见。对调解处理意见书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劳动人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处理工作规则,维护调解处理秩序。
第十七条 申请调解处理不是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定程序,争议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处理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作者:学院党委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7-05 10:12:46

相关附件

请升级浏览器版本

你正在使用旧版本浏览器。请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更好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