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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党委及院长办公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

为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共北京市教育纪工委关于在认真总结“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原有制度进行一次修订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和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为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两个决策机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重一大”,即中纪委1996年六次全会提出的“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执行“三重一大” 制度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党委会重大决策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院党员大会决议的方案与措施;
2、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及定位、发展规划(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队伍建设规划、学院基本建设规划等),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规划;
3、学院各项重大改革方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等);
4、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学院党委和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6、学院党委和行政重要规章制度的审查;
7、学院处级机构设置、处级干部职数、总支(支部)书记的配备和中层干部的考核与奖惩;
8、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拔尖人才引进的政策;
9、出国组团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公款(不含科研费)出国(境)审批;
10、按有关规定讨论和处理学院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提出意见、建议或做出决定;
11、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统战、离退休干部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
12、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分配原则;
13、院内重大奖惩和全国、市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
14、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稳定的重大问题;
15、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16、上级党组织和院长办公会提交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向上级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校长助理人选;
2、处级干部的任免、调动;
3、区以上人大、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负责干部(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等团体负责人)的任免;
5、院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
6、学院党委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党委会讨论重要项目范围:
1、学院同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合作办学等事项;
2、概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学院对校办企业的投资和对外投资;
4、重大开发项目与重要创收项目的立项;
5、各种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大额资金的借贷;
6、党委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项目。
四、党委会研究大额度资金范围: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用于学院事业建设的大额资金或贷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3、预算外大额资金等。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院长办公会重大决策范围: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上级重要指示决定、院党委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讨论落实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3、研究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4、人事制度改革、人事聘任和奖惩;决定各级各类学生的重要奖惩;
5、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6、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
7、讨论落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以院长、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工作体制,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完善行政管理系统、设置和调整处级以下行政机构,健全教学、科研、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
9、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10、审议决定学院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系部处重要工作汇报;
11、讨论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二、院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项目范围:
1、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演出项目;
2、讨论决定学院筹措经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落实学院基本建设项目;
4、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三、院长办公会研究大额度资金范围:
1、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临时性未列入财务预算的特殊支出项目和预算内未列具体项目的机动性开支,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批准,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执行情况应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中受到批评;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 学院处级领导班子也应制定本部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章,并向学院党委、行政、纪委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作者:学院党委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7-05 1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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