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简称“三育人”)工作,不断增强教职工的德育意识和事业心、责任感,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育人”工作,是指学院的各项工作都应体现以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落实在教学、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上,形成全员育人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自觉育人的积极性。
第三条 教育工作者要有较高的政治、文化素养和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树立良好的师表形象,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 教书育人
第四条 教师要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是教书育人的承担者。
第五条 教书育人的基本要求是: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掌握教育规律,积极投身教育改革,刻苦钻研业务,严谨治学,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努力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去熏陶学生,做到为人师表。
(四)结合教学和学生活动,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五)做学生的良师益友,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
第二节 管理育人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及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工作人员,是管理育人的承担者。
第七条 管理育人的基本要求是: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自身思想品德修养,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把管理工作与学生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掌握育人规律,提高管理水平。
(三)不断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和干事创业的自觉性,爱岗敬业,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四)加强与学生的联系,积极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倾听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关心爱护学生。
第三节 服务育人
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中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是服务育人的承担者。
第九条 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是:
(一)加强政治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事业心、责任感,热心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努力做好本职服务工作。
(三)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有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奉献精神。
(四)关爱学生,热情帮助学生,做学生的服务员。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每年进行年终工作总结考核时,都要把“三育人”工作作为单位和教职工个人总结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考核合格的,作为聘任、晋职、晋级的重要条件。凡“三育人”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晋升职称、职务和工资。
第十二条 对在“三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评选为“三育人”标兵。
“三育人”标兵的评选条件是: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勇于奉献,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本职工作中做出了突出的成绩。
3、关爱学生,热心为学生服务,积极帮助解决学生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受到学生好评。
4、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清正廉洁,为人师表,在学生和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育人”标兵的评选办法是:
在年终考核评选优秀党员、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的基础上,依据“三育人”标兵的评选条件,由各单位群众评议推荐,各党总支、党支部审查提出推选人选名单,并写出事迹材料,报送院工会。然后由工会、组织部、宣传部、团委、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三育人”标兵人选意见,报院党委审批。审批后,由学院授予“三育人”标兵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实际工作中不能为人师表,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干部、职工,所在单位领导要进行批评教育,出现严重问题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